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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核處如次:
(一)違反第九點規定使用仿製之標章者,停止使用本標章,並不得再申請使用;仿製或使用仿製本標章者,其涉及刑責部分,另依法究辦。
(二)標章私自提供其他業者使用者,停止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三)市售鮮乳產品有摻雜情事,經證實者停止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先予以警告,再違反則停止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1、市售鮮乳產品所黏貼標章貼紙冬夏期別不符或適用容量不符者。
2、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縣市政府或本會委託檢驗機關查核及抽驗,或市售鮮乳產品一般成分經抽驗不符國家標準者。
3、浮報生乳、乳品產銷資料或使用標章數量。
4、其他蓄意違規事項。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予以警告改善,一年內累計警告三次者,停止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1、未定期填報生乳或乳品產銷資料者。
2、未設標章領用管理簿或確實記錄使用情形者。
3、市售或庫存鮮乳產品經查獲漏貼標章超過本會所訂標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