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使用對象
*
 全網站 
*
*
*
*
*
*
*
*
*

友善列印(將另開新視窗)
回首頁
::: 現在位置 首頁 / 農業法令 / 農業法規 / 行政規則 / /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

裝飾圖 : : 農業法令 : : 裝飾圖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

  •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字第900031441號

壹、總則
一、 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各會)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各會所列之收入預算,應切實收納。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全數解繳,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
三、 各會所列之支出預算,應遵照核定計畫秉承革新節約之原則嚴格執行。
四、 各會已列預算之計畫應於年度內依預定進度辦理完成,其支出預算部分,除確實具有符合有關規定外,不得任意流用科目、變更計畫及進度。
貳、分配預算之編造核定及修改
五、 各會收支預算,應依規定編造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收支預算之分配,應於預算執行前,由各計畫承辦單位依核定預算數,配合計畫實施進度,妥為規劃分配,並填具預算分配表,送主計單位彙辦。
六、 各會編造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收入、支出預算均應按期辦理,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分為四期。

2.收入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收入來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收入預算分配表。

3.支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支出預算分配表。

七、 各會分配預算,應於預算核定後十日內由主計單位彙編,簽報會長核定後,函送各計畫承辦單位,據以執行。
八、 各會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如有未依照預定工作進度完成,或原定支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應將已核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暫停執行。
九、 各會於年度進行中,其支出分配預算內各計畫之實施進度及費用需調整分配時(係指原預算數不變,僅對分配數之分配內容有所調整者而言),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會同主計財務單位簽報會長核准後,由主計單位就核准變動之有關科目編製變動後預算分配表分函各計畫承辦單位據以執行。
參、科目流用
十、 各會於年度進行中,支出分配預算在同一工作計畫(指四級科目)內各級明細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互相流用並併入年度決算辦理,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同四級科目五級科目以下之流用,每一明細科目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在核定預算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體資料及理由,簽報會長核定後,送主計單位編造科目流用表,據以執行。

2.前項科目流用表,應依科目別順序編製,作為年度決算書參考表,供主管機關查核。

十一、 預算科目流用之限制:

1.事務費、工作站辦公費、員工聯誼活動費、編印費等,及其他訂有一定比率編列之各預算科目不得流入,並不得以其他名義在其他科目下支應。

2.各項工程管理費,不得流入。

3.各項工程費及依契約或其他特定用途之經費不得流出。

4.正式人員用人費用,除專案報准外,不得流出。

十二、 各會預算科目流用最遲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五日前辦理以免影響辦理年度決算工作。
肆、財務收支事項
十三、 費用支出各科目(四級以上科目),如因法令規定或業務實際需要且有妥善財源必須增加費用支出時,應敘理由,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併入決算辦理。

收入各科目(四級以上科目)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入,應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前項增加收支併入決算事項,應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辦理完成。

十四、 各會所收各項收入除政府指定特定用途之款項外,應按規定存入水利會財務收支處,不得存入未經核定之金融機構。
十五、 各會已列預算之各項收入,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十六、 各會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均應存入財務收支處,不得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十七、 預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十八、 收入預算財源如有短收時,應即檢討支出預算內可暫緩支出項目,予以緩辦,以減少支出避免發生虧絀。
十九、 長期借款之舉借,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 資本支出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而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應於下年度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在核定預算同四級科目內五級科目以下,得由會長依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一、 各項經費之支付除週轉金外應以支票為之。
二二、 各會各項經費支付之時限,除緊急事項應隨到隨辦外,普通事項之付款自接到付款單據至簽開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不得超過五天。
二三、 各會有關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之會計憑證,非經主辦主計人員或其授權人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二四、 各會有關設定負擔或發生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主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二五、 員工預借薪津最高以一個月薪資所得額為限,並應自次月起按月收回,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預借旅費應於銷差後十五日內收回。
二六、 各會有關員工待遇經費應先由總務單位依規定支給標準列冊,送人事單位審核其職級、薪額及眷口相符後,再送主計單位核計相符後始得支付。加班誤餐費及出差旅費並應嚴格審核。
二七、 各項獎金應按規定核實發給。
二八、 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會對已收未及於十二月卅一日前解庫之收入應敘明理由限於元月十日前解繳並仍列作該當年度收入處理,而對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除以前年度支出之歲出應付款,應即停支外,至本年度支出部分,可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繼續支付至元月十日止,亦仍列作該當年度支出處理,惟屆期如仍未支付者,則應核實填具有關各種保留申請資料統計表於年度終了二十天內,由主計單位會有關單位依規定審核簽報會長核定,始得以權責發生數列入決算處理。
二九、 資本支出如已發生權責,不論全部未執行或一部分未執行,由計畫承辦業務單位填具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於年度終了後二十天內,送主計單位審核彙編後,簽報會長核定,始得列入年度決算,並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三十、 各會對於同一單據,如須分列為二個以上會計科目,而憑證無法分割者應填具支出分攤表分別粘貼於各該出帳科目之粘存憑證內。
三一、 各項收支科目,均已固定編號,所有預決算及會計報表之科目均應列明。
三二、 各項墊付款除緊急或災害搶修及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工程案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再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追認外,餘各項墊付款仍應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應先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三三、 動支意外事故損失準備時,應專案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四、 工作站員工因公出差或請假(公假除外)未出勤時,應按日扣除其月額旅費。
三五、 為期各會年度預算之執行,能符合有關規定,切實執行,主管機關每年應作不定期之輔導與檢查。其輔導及檢查之方式、日期由主管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另訂之。
伍、其他
三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附件
附錄(doc)
附錄(pdf)

  top :回上一頁
 
* *
通過A+無障礙網頁檢測(將另開新視窗) 我的E政府(將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