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良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二、有機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三、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證明農產品經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驗證合格。
驗證機構應負責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業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一、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正面標示,同類農產品標章並限標示一個。
二、具內外包裝或容器者,除於外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外,內包裝或容器並應依前款所定零售單位標示規定逐一標示。
三、同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分別取得不同類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
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包裝或容器上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將包裝或容器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