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 |
| 更新日期:106-06-14 |
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
壹、前言
農業是國家發展之根本,本會致力維護糧食安全及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而水、土資源是農業生產的根源,為確保農作物之安全,須有優質之灌溉用水。近年來農地污染事件及農作物重金屬含量超標事件頻傳,涉及工廠設置區位、工廠廢水排放管制及輔導、違章工廠管理及輔導、灌排未完全分離、灌溉水質管理等不同層面問題,亟需由相關主管權責機關協商建立管制監督機制。
本會已輔導農田水利會建立灌溉水質監測及預警機制,囿於監測頻度有限,尚難完全掌握事業及其他標的廢 ( 污 ) 水排入灌排渠道之動態,亟需加強水污染源管制及輔導措施,以降低水土污染之風險。鑑於廢 ( 污 ) 水排入灌溉系統,因經年累月聚積造成水、土資源已有污染風險,乃訂定本項「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推動農業灌溉水質保護工作,加強跨部門合作,以確保土壤品質及農作物生產安全。
貳、 問題剖析
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水質監測資料,目前約有 4% 灌區面積之灌溉水質具重金屬污染潛勢,主要肇因包括廢 ( 污 ) 水排入引灌之公共水體、廢 ( 污 ) 水間接經道路側溝介入灌排渠道、廢 ( 污 ) 水未經主管或管理機關 ( 構 ) 同意排入灌排渠道,以及廢 ( 污 ) 水經農田水利會同意搭排排入灌排渠道 ( 詳圖 1 之示意圖 ) ,為改善灌溉用水品質,須有效管制廢 ( 污 ) 水介入灌排系統之各種途徑。
本方案對農田水利會搭排管制作法訂定全國一致性標準,以作為執行之依循,兼顧農業生產環境及地方發展。

圖1. 各類廢(污)水影響灌溉水質之示意圖
參、實施計畫
一、 目標
有效防止各標的廢 ( 污 ) 水直 ( 間 ) 接排入灌排渠道,降低農業灌溉用水水質受污染之風險,確保農作物之安全。
二、 基本方針
( 一 ) 輔導農田水利會逐步限縮各類廢 ( 污 ) 水搭排至灌排渠道及提昇灌溉水質管理強度。
( 二 ) 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防堵各標的廢 ( 污 ) 水介入灌排渠道及建立污染預防機制。
三、 推動策略與具體措施
本項方案推動策略包括「加強灌溉水質管理維護」、「加強污染預防機制」及「加強排水管理及加速興建排水系統」等 3 項,由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共同協力推動各項具體推動措施,有關各項推動策略及具體推動措施詳列如表 1
表1. 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推動策略及具體推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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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策略 |
推動措施 |
執 行 內 容 |
權 責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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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加強灌溉水質監測及管理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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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動分階段分區搭排管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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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加強農業生產地區水污染源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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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強事業廢水排放之輔導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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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加強事業廢水排放之輔導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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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加強排水管理 |
經濟部水利署督導地方水利單位加強排注廢(污)水管理及排水管理,並應優先於高污染潛勢灌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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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速排水系統建設速度 |
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及地方政府持續加強相關排水系統之建設,包括區域排水、市區排水、事業排水及下水道系統等,並應優先於高污染潛勢灌區辦理。 |
有關「加強灌溉水質管理維護」推動策略之實施內容及應注意事項,訂定如下:
( 一 ) 加強灌溉水質監測及管理強度
農田水利會應加強灌溉水質監測之頻率與項目、加強搭排戶水質之監測及管理、加強高污染風險農地引灌圳路水質重金屬及底泥之監測,以及定期監測及清理底泥。有關底泥清除,依行政院102年7月12日協商共識,農田水利會執行底泥清除作業需請地方政府協助處理事項,依實際作業需求提送環保署協調處理;至檢測事項,由環保署納入底泥管理方案一併處理。
有關農田水利會應善盡灌溉渠道管理人之責,以阻卻潛在污染責任人之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增訂規定),請依行政院102年7月12日研商「工業廢水搭排」相關事宜會議之會議結論辦理相關事項,臚列如下:
- 不得引灌重金屬超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源。
- 含重金屬之廢(污)水要求處理至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始得搭排。
- 未含重金屬之廢(污)水,得同意搭排。
- 應定期監測及清理底泥,清理之底泥如有污染之虞,不可堆置農地。
- 應經常檢驗其轄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發現核准之搭排戶排放超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之廢(污)水時,應第一時間通報環保機關。
- 配合環保署及地方政府調查作業,提供灌區渠道水路流向等電子圖資、渠道水質監測資料、搭排戶及排洩戶之基本資料與放流水檢測資料。
( 二 ) 推動分階段分區搭排管制措施
農田水利會依轄區污染潛勢高低「分階段分區」循序推動各項搭排管制措施,優先針對農田土壤受污染地區進行加嚴管制,再依執行情形逐步檢討後續分階段分區之管制事項,有關各階段實施時程、執行地區與內容詳表2所列。
本項搭排管制措施,第一階段(試辦期)實施時程自本會函頒實施至105年底;第二階段(擴大辦理期)自106年至109年底;第三階段(全面實施期)將視各地灌排分離辦理情形訂定實施期程,暫訂自110年開始。本項方案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實施時程,尚為暫訂階段,本會視執行情形納入檢討機制。
農田水利會執行本項搭排管制措施,應注意事項如下:
- 農田水利會得視轄區內灌溉水質狀況,研訂加嚴限制排放廢(污)水規定,須報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 農田水利會於各階段實施前,應積極研議轄區可受理搭排或禁止搭排渠道範圍及相關管理事項,並將限制搭排戶資料先行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等),以供相關機關預為規劃辦理宣導說明及輔導搭排戶改善廢(污)水排放工作,並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溝通協調相關配套措施及協助配合作業。
- 農田水利會於各階段開始施行1個月內,應完成轄區可受理搭排或禁止搭排渠道範圍公告作業,如有特殊因素,請報本會備查;並於施行期間,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及地方政府)新增公告為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公告新增禁止搭排渠道範圍或變更可受理搭排渠道範圍。
- 農田水利會受理搭排,含重金屬之廢(污)水要求處理至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始得搭排;未含重金屬之廢(污)水,得同意搭排。
- 農田水利會應依搭排戶提送「水質改善計畫」或「廢水改排規劃計畫」執行廢水水質改善及廢水改排之實際需求,審酌核定同意展延搭排期限,並須於各階段實施時程期限前完成改善,如第一階段限制搭排戶須於105年底前完成改善。
- 目前屬排入灌排兼用渠道之「畜牧業及屠宰業」搭排戶,仍有改排困難而無法於105年底前停止搭排者,再予以1年之緩衝期,惟仍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排或改善作業。
表 2. 農田水利會推動分階段分區搭排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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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程
對象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第三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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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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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兼用渠道 |
農田排水 |
灌排兼用渠道 |
農田排水 |
灌排兼用渠道 |
農田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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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高污染潛勢 |
非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 |
重金屬高污染潛勢 |
非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 |
重金屬高污染潛勢 |
非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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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 |
X |
O |
O |
X |
X |
O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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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X |
O |
O |
X |
X |
O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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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及屠宰業 |
X |
X |
O |
X |
X |
O |
X |
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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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 |
O |
O |
O |
O |
O |
O |
X |
O |
O |
說明:
(1) 灌溉專用渠道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灌排兼用渠道(含下游有回歸利用之農田排水)及農田排水(指下游無回歸利用之農田排水)限制排放廢(污)水之規定如上表。
(2) 重金屬高污染潛勢圳路,係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及地方政府)公告為農地土壤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之上游圳路。
(3) X :係指「停止受理搭排之新申請,既有搭排戶限期改排」,既有搭排戶於展延緩衝期間(同意展延1次為原則),由農田水利會及相關單位加強排放水質監控及輔導改善作業,以及協助輔導施設廢水排放專管改排至其它排水系統。
O :係指「得受理搭排之新申請」。
(4) 工業類別,係指「農田水利會灌溉水質監視作業規範」附表四所列各類別扣除畜牧業、屠宰業及其他類別之其餘15項工業相關類別,且搭排水屬事業廢水者。
其他類別:非屬「工業類別」及「畜牧業及屠宰業」,然搭排水屬事業廢水者(包含「農田水利會灌溉水質監視作業規範」附表四所列其他類別扣除屬生活污水者之其餘23項類別)。
肆、執行經費
本項方案執行各項推動策略及措施,按屬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所管權責,執行經費由相關機關(單位)覈實編列預算支應。農田水利會可依實務執行需求,循程序向本會申請補助相關經費。
伍、管制考核
由本會建立本方案推動執行成效檢討之溝通平台,邀集經濟部(水利署、工業局)、內政部營建署、環保署、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等相關機關(單位),原則以每半年召開聯繫會報,共同檢討執行成效及研商執行所遇問題之因應對策與相關配套措施。
| 發布日期:104-11-30 | |
| 發布單位: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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