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號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茶葉之輸入業者 (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或「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應辦理檢驗,且應就農藥殘留對其茶葉產品或茶葉原料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另外,農糧署每年針對全國各茶區執行約2,000件的茶葉抽樣進行農藥殘留分析,以了解各茶區的用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