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收生長素」是一種植物生長調節劑,世界各國均有使用,103年5月間即已核准其使用在芒果上作為生長調節之用,衛生福利部並在芒果上訂有1ppm之殘留容許量標準。所以芒果使用益收生長素並非違法。
「益收生長素」早於74年即於國內完成農藥登記。由於其噴灑於作物後,即快速分解為乙烯而達到調節植物生理之作用,且其毒性低(分類屬輕毒)分解快,故該藥劑幾乎不會造成殘留情形。
按照農糧署所提供103年芒果監測資料顯示,962件樣品計檢出該藥劑71件,檢出率約為7.4%,殘留量於0.01至0.04ppm不等,均遠低於法定標準。而且該藥劑環境親和力高,對於蜜蜂及蚯蚓無毒害;在土壤中亦能迅速分解及吸收。除了芒果之外,早已核准登記於甘蔗、梨、番茄、菸草、葡萄及鳳梨等作物。
但由於「益收生長素」等植物生長調節劑之性質特殊,少量使用即產生明顯效果,農友如使用劑量及方法不慎,極易導致作物發生嚴重藥害情形,反而會造成果農收益損失。
若有違反使用規定者,依法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農友應依照推薦用法用量使用植物生長調節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