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百噸以上漁船及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員出港業務
- 修改時間
- 1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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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10條。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6條。應附文件 1.漁船進出港申請書。
2.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含代理幹部證明及臨時話務證)。
3.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注意事項 預定於例假日出港者,請提前申辦。 審核流程 完成時間 1個工作天。 申辦方式 1.進入"上傳附件檔案"填寫完整網路申請書,並確實送出表單,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網路收件時間 08:30 - 14:00,利用此份網路表單,承辦員將替您先行審核辦理。
2.請您將其他應附文件傳真至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並請電話聯繫承辦員是否收取到。
3.傳真電話:07-8136592
4.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完妥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您攜帶正本證件前來補件即可領取。業務承辦人 承 辦 人:顏秀芳
電 話:07-8239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