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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所屬機關(構)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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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使轄下場域能有效利用、管理及維護,鼓勵從事影像紀錄者記錄優美山林影像畫面及推廣珍貴自然資源,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受理電影、電視或傳播公司等(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機關受理申請單位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情形下出借。

四、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場地前三個工作天檢附影片腳本(劇本)或企劃書,併同切結書(如附表)向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借用。

前項場地申請,如同時涉及本署嘉義分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統一由本署嘉義分署受理,並由該分署協處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場地、火車或站體拍攝事宜。

五、經同意後之使用、拍攝相關規定如下:
(一)腳本(劇本)或企劃書應與播出內容相符。
(二)遵守機關管理規定,並接受機關管理人員指導。
(三)必要時,應自行聯繫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並通知機關知悉。
(四)因拍攝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或場景,應於拍攝完畢後回復場地原貌。
(五)道具、車輛使用或人員入出,不得影響機關公務進行。
(六)未經許可,不得燃放煙火、爆竹或製造噪音。
(七)不得毀損機關之設施或動、植物。

六、申請單位於拍攝期間,如有前點以外影響機關業務、擾亂公共秩序或有發生危險之虞之情形,機關得立即制止,必要時,並得廢止原核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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