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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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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輸入申請書

 

(一)申辦說明
一、申請輸入供作繁殖或栽培之基因轉殖植物,依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第3條,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2、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3、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4、輸入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1、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文件。
2、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資料。
3、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4、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5、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二、申請輸入供作實驗室試驗或研發之基因轉殖植物,依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第4條,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2、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3、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4、輸入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1、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2、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3、試驗或研發場所之位址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
4、試驗或研發場所設施、設備之配置圖。
5、試驗或研發人員配置計畫。
6、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名單。
7、輸入後安全管制計畫。
8、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9、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生物安全委員會置委員四人至八人,應涵括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相關領域之專家。
 

(二)聯絡窗口

如有疑問,可電洽02-23431401或傳真02-23570679
電子信箱:dpq@aphi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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