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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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林地放租,除租地續約、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共設施或公共事業之必要用地、或依據礦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租地外,已不再放租。本分署為國土保安,不定期巡護林地,確保承租人依契約規定使用林地,並輔導辦理續換約工作,以維承租人權益。

國有林地承租權續租(轉讓、繼承)申請流程:

  1. 申請人檢具應備書件或電話申請續租
  2. 工作站進行初審,包含書件審核、會勘、電話受理續租案件處理
  3. 分署複審,必要時進行實地複查
  4. 符合規定即辦理換約。
瀏覽人次:9094 最後更新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