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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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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依據森林登記規則規定申請人(國、公有林地承租人、私有林地所有人)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及備妥申請證件:(1)土地所有權狀(契約書)影本、(2)地圖(原契約所附圖面比例尺為準)、(3)如有合資附合資經營契約影本、(4)經營計畫。向受理申請機關提出:(1)林業保育署管轄國有林班地承租人向當地分署工作站提出申請送件。(2)其他國、公有林地承租人及私有林地所有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送件。

申辦流程

森林登記之內文

瀏覽人次:8199 最後更新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