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輸入犬貓檢疫資訊網
申請輸入資料 (* 為必填資料)
案件編號 自動編號 申請日期 2024/03/29
輸出國別 狂犬病
勾選符合之規定
犬貓未滿180日齡,自出生後持續飼養於狂犬病非疫區國家 
犬貓滿180日齡,於輸入我國前180日持續飼養於狂犬病非疫區國家 
犬貓自我國輸出後180日內復運返臺前,持續飼養於狂犬病非疫區國家 
不符以上規定。(須適用犬貓自狂犬病疫區國家輸入規定) 
預定輸入(抵臺﹚日期 輸入機場/港口 輸入後隔離檢疫方式
說明 輸入犬貓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至指定隔離場所隔離:
(一) 自我國輸出前抽血檢測合格,且自我國輸出後,於抽血日1年內復運輸入。
(二) 輸入180日前至1年內抽血檢測合格,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輸入120日前提出申請。或
2. 輸入20日前(但未於120日前)提出申請,且檢測合格報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輸出國檢疫機關直接提供檢測結果聲明書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或
(2) 由檢測實驗室直接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 輸入前180日內抽血檢測合格,且該次抽血日為前次檢測合格報告之抽血日起180日至一年並符合前述(二)1.或2.規定。
(四) 領有國際導盲犬或協助犬聯盟認可訓練單位核發證明文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醫療服務犬、公務執勤犬及搜救犬。

※提醒您:犬貓抵達我國時,輸入人必須至防檢署檢疫櫃檯申辦犬貓輸入檢疫,並繳交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等文件。
說明 可先參考系統中各隔離場所之籠位狀況,並填寫隔離場所照護問卷。
※提醒您,籠位系統表隨時更新,故僅提供事先參考,實際的籠位預定狀況須於案件審查完成後,依據隔離場所回覆為準。故建議您待確認隔離籠位預定完成後再訂購機票,避免屆時因無隔離籠位或案件未核准,而無法於預計抵臺日期輸入犬貓。
說明 因輸入之犬、貓患非傳染性重大傷病,申請於其他指定場所(居家)隔離檢疫者,須另檢附犬、貓病歷資料。
※犬貓病歷資料須包含就診用藥紀錄、檢查及診斷證明等,且文件應有獸醫師簽署及載明犬貓晶片號碼等基本資料。
※經審查評估非重大傷病之犬貓,應至指定隔離場所隔離檢疫。
說明 犬貓參加於我國舉辦之國際競賽、國際性活動或政府機關邀訪,申請短期輸入專案檢疫措施者,應另檢附專案檢疫措施計畫。
※提醒您,應以該競賽、活動之主辦者或邀訪者為犬、貓之申請輸入人。
輸入人姓名 輸入人英文姓名 在臺聯絡電話
輸入人證件別 證號
身份證明文件上傳
(身份證正面)

身份證明文件上傳二
(身份證反面)

E-MAIL      重新寄送驗證碼 EMAIL
   輸入完 EMAIL 後,系統即寄出驗證碼,無須點選「重新寄送驗證碼 EMAIL」鈕,若遲遲未收到再點選重寄。
   請收取 EMAIL 填入驗證碼後,方可送出申請。
   輸入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相關之通知。
委託他人申辦
委託書上傳
受委託人姓名/名稱
受委託人證件上傳
犬貓回臺居住地址 縣市: 區:
在臺聯絡人姓名
同輸入人
在臺聯絡電話
收取進口同意文件方式
上次輸出日   
 
同意文件寄送-地址
同意文件寄送-傳真
聯絡人E-MAIL
航班/船班訂位記錄
其他說明
閱讀條款 1、本人所提供之檢測報告、疫苗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均為真實,瞭解如有不實將涉刑法行使偽變造文書罪責,並知悉受理申請機關如於輸入後發現提供資料為不實,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將遭撤銷,且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犬貓將接受必要之檢疫處置。
2、本人瞭解長途運輸會對犬貓造成壓力(緊迫)進而對犬貓的健康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特別是高齡、特殊品種(例如短吻犬貓)或體質較弱(例如有心肺疾病等慢性病)的犬貓。已確認犬貓的年齡、品種及身體狀況經由輸出國合格獸醫師檢查評估,適合長途運輸。
3、本人已閱讀常見問答頁面之「申請隔離注意事項」內所有內容,並接受犬貓輸入後若需隔離時實際隔離場所可能與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時選擇之隔離場所不同,且同意依據各隔離場所之收費標準向該場所繳交犬貓隔離費用。經檢疫認有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嫌疑時,將採行必要之處置,例如隔離至排除疑慮為止等。
4、本人接受輸入時未於下午13:30分前辦理完成檢疫及通關手續之犬貓,需暫置於機場管制區內,且暫置期不計入隔離檢疫期間。將儘量安排適當航班,以避免犬貓輸入當日無法載送至隔離場所。

 我已閱讀並同意
預計輸入數量 犬-共 隻,貓-共 承辦狀態

犬貓輸入資料
農業部公告自111年3月1日起禁止飼養或輸入比特犬
農業部依據動物保護法公告自111年3月1日起禁止飼養或輸入比特犬(包含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前旨揭公告禁令全文如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7719&log=detailLog
111年2月28日或之前已飼養之比特犬不在前述禁止輸入範圍,但應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予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經其確認後,始續辦輸入檢疫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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