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05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61488849號
主 旨:訂定「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賣及使用」。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賣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