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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32

「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並未放寬對中國大陸農產品之管理措施

  • 發布日期:103-02-18
  • 發布機關:農委會(國際處)

       針對媒體報導 「中國農產品來臺加工 也算 MIT 」一節,農委會特別提出澄清,為因應國際區域經濟整合挑戰,該會配合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政策,示範區雖屬「境內關外」環境,區內並未放寬對中國大陸農產品輸入、 檢驗及檢疫相關管理措施,並將輔導區內業者提高產品品質,落實自主品管制度,以優質產品行銷國際。

自由經濟示範區對管制性大陸農產品之管理措施

       農委會強調,為擴大示範區內業者之產能,於區內輔導業者運用來自全球及品質優良的國產原料,乃為必要之措施,如此才能使業者原料來源不虞匱乏。基於示範區係建構「境內關外」之國際化環境,第一階段推動期間,業者如對於管制性大陸農產品有特殊需求,必須向經濟部國濟貿易局提出專案申請,由該會考量產業確有需求後予以核准,並非通案辦理。區內設有管理機關、海關等人員實地把關,並輔導業者設立電子帳冊及提供海關遠端稽核等管控機制,貨品流向均需登載,以確保原料流向管控。而加工製程可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委外加工,但管制性農產品原料委外加工之後廠,僅限海關監管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區,以強化貨物控管。

       該會進一步說明,經加工 ( 值 ) 後產品如屬管制性大陸農產品,必須全數外銷,不得流入國內市場。非屬管制性大陸農產品倘由區內進入國內市場則視同進口,必須受現行國內對大陸農產品之相關管理措施規範。

自由經濟示範區以發展外銷為主,內銷為主之業者無法通過進駐審查

       農委會說明,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 - 農業加值」係以擴大外銷市場為目標,業者申請進駐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所組成之審查小組嚴格審查,且以產品供以外銷為主為審核要件,內銷比率視產品屬性而定,必須於申請時明列於營運計畫書中,並供日後查核。透過該等審核機制,以內銷為主的業者並不會進駐示範區。

       另對於區內生產已屬目前可輸入之產品型態者,雖然少量可進入國內市場,惟視同進口,須回歸現行貿易輸入相關規定辦理,於繳交關稅、貨物稅等稅賦後才可進入國內市場,並無特別優惠措施。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產品外銷,並非皆能取得臺灣原產地證明

       農委會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產品於外銷時申請臺灣原產地證明,依據現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訂定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 原料在臺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者; (2) 加工或製造之貨品與原材料之稅則號列 6 位碼相異,已完成實質轉型者; (3) 加工或製造之貨品雖未造成前述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 ,產品已實質轉型者 ( 需經專案認定 ) 。亦即區內產品外銷並非全數均能取得臺灣原產地證明。另區內以建立臺灣農業自有品牌為目標,業者為維護品牌商譽,定會自我要求品牌的安全性及穩定品質 ; 政府也將嚴格把關,不會讓區內產品影響臺灣農產品之國際形象。

務實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擴大外銷市場版圖,國內生產者可共享加值利益

       農委會表示,近期部分學者不斷釋出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將迫使原來食品加工業所使用之國產原料,完全被國外原料所取代,造成臺灣農業產值減少 1,700 億元之假設性訊息,該會特別呼籲,值此臺灣面臨全球經貿自由化之挑戰,農業部門無法自外於自由化趨勢,「自由經濟示範區 - 農業加值政策」希望在加入 TPP 完全自由化之前,提早因應可能面臨的衝擊,且示範區猶如一道擋土牆,可在不影響國內產業的情況下提升產業競爭力,產官學各界應該攜手努力,穩健前進地面對未來自由化的挑戰。

       農委會最後強調,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 - 農業加值」除了是臺灣農業面對自由化之進攻型策略外,該會將輔導區內業者建立全球運籌營運模式,以開拓新市場;另吸引外資來臺及臺商回流投資,可帶動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且透過輔導區內業者與國內生產者契作,來共享加值利益,對於臺灣農產業具有多項之正面效益。該會亦會在推動過程中,仔細評估、謹慎調整相關作法,期能在未來的雙邊或多邊談判中,持續為農業爭取最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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