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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227

針對臺中市新社莊園違法經營情事,農委會強調依法處理

  • 發布日期:104-05-16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針對報載農委會包庇臺中市「新社莊園」濫墾濫建違法經營案,該會說明如下:

  農委會表示,鑒於國人休憩旅遊之需求,並為輔導傳統農業轉型加值,該會特別針對於 88 年 4 月 30 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已存續並經營休閒農業之業者,以專案輔導方式,同意該等業者申請位於農業用地上設置之「住宿」、「餐飲」等休閒農業設施,如符合山坡地保育、水土保持及環保等規定者,得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方式,變更為可供建築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農委會再說明,新社莊園即由臺中縣政府 ( 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 ) 專案報請該會,於 94 年 5 月 19 日同意其休閒農場開始籌設,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用地及設施合法化程序。新社莊園自籌設同意迄今,期間又依規定辦理三次籌設期限展延,依規定,該場尚可申請最後一次展延,據查,該展延申請已送臺中市政府核處中。

  另新社莊園場內各項設施之興建與用地變更,農委會表示,均須依據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土地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其場內部分屬國有土地,已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請委託經營。未來是否核發該莊園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尚須由臺中市政府辦理初審及現勘後,報請農委會審核。如未符相關規定,則該會亦將會同臺中市政府依規定處理。

  又報導中指出新社莊園涉及水土保持部分,農委會強調,查本案業主竊占國土違規開發的部分,不在新社莊園申請休閒農場之範圍內,其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業經最高法院 99 年 10 月 7 日判決有罪確定,違規工作物則由臺中地檢署於 103 年 4 月 30 日執行沒入拆除後,點交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並責令該分署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本案違規裁處及改正,依法雖屬臺中市政府權責,該會仍將持續督導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落實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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