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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723

農委會依法成立專案計畫 協助縣市改善政府動物收容設施

  • 發布日期:110-04-13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針對媒體報導立法委員關切農委會挪用補助民間合法犬貓園區經費,改為投入各縣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改建,農委會澄清,各縣市政府依動保法規定應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惟原有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多設立於88至90年間,由地方環保局簡易設備改建而成,多為鐵皮、鐵籠等建材,且收容空間嚴重不足,現場氣味與犬吠等問題嚴重,動物飼養環境不佳,農委會為協助改善收容環境,特予規劃「政府公共建設計畫-103至107年度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向行政院爭取重大公共建設經費,並經行政院於102年6月核定執行,該計畫經費原規劃的改建標的,主要就是針對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農委會並以其他動保業務預算,配合地方政府針對穩定經營且有意願接受輔導之民間狗場改善設施提升品質,並無挪用原擬補助民間狗場經費之情事。

農委會編列預算協助縣市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屬法定職責

       農委會說明,依動保法第14條第1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動物,另同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該會依法編列預算,自103年啟動公共建設計畫,全面協助縣市推動動物收容設施轉型改建工程,累計至110年3月底止,已有14縣市完工,另有6縣市收容所工程仍在執行中,共已編列16.17億元,確實依原計畫目標,促使政府老舊鐵皮犬舍,轉型為民眾願意親近參訪的友善公共設施,並提供收容犬貓符合動物福利的生活環境。

農委會循序漸進輔導民間飼養場所提升品質

       農委會指出,為輔導民間愛心大量飼養犬隻場所提升飼養品質,並避免不當飼養發生,已要求各縣市政府應建立轄內狗場清冊,且要不定期訪視稽查,並每半年將清冊報送農委會,至109年11月全國共計列冊輔導178場,同時為協助狗場用地合法化,農委會108年訂有「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讓用地面積0.5公頃以下狗場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農地容許使用,以簡化行政流程。另農委會並於109年成立專家團隊,輔導縣市政府推薦穩定經營且有意願之狗場用地合法,提供土地代書等申辦經費補助,循序漸進推動私人狗場提升品質工作,逐步有序改善全國公、私立動物收容環境,建構民眾願意到訪的完善認養推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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