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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10022510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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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政府捐助之農
    業財團法人查核及監督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會各財團法人業務主辦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本會法人主辦單位)
    ,應依本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主管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查核與
    監督事宜。

二、本會法人主辦單位為執行書面查核及監督事項,應督導政府捐助之農
    業財團法人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附件一及附件二格式,提供當年
    度績效目標及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之相關資料,送本會法人主辦單
    位辦理。
    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依前項資料,填具及查核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
    人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並由其人事、會計及法制單位(人員)復
    核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復核完竣之行政監督報告公開於本
    會網站。

三、本會為執行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實地查核,特設實地查核小組
    。
    實地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技監或參事兼任,其餘成員由本
    會人事室、會計室、法規會及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指派之人員擔任,並
    由本會輔導處辦理實地查核小組幕僚業務。

四、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依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業務及財務運作狀
    況,每年擬定實地查核對象建議表(如附件三),並於五月三十一日
    前,送本會輔導處彙整簽請實地查核小組召集人選定實地查核對象及
    時程。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每三年至少受實地查核一次。
    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協調受實地查核之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安排
    行程及專人解說,並備妥實地查核所需相關資料、帳冊。

五、實地查核小組辦理實地查核時,應就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人事
    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估及法制規範等進行查核,並填具實地查核
    意見表(如附件四)。
    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依實地查核意見表之缺失,填具實地查核報告(
    如附件五),並於實地查核後一個月內,送本會輔導處提送實地查核
    小組核定。
    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將前項核定之實地查核報告,公開於本會網站。

六、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經書面或實地查核有缺失者,本會法人主辦
    單位應積極輔導、列管追蹤並限期改正,並每半年提報改善情形簽報
    召集人。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屆期不改正、改正不完全或缺失情形重大者
    ,本會法人主辦單位得依本法為必要之處理。

七、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積極加強監督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財產保
    管與運用是否符合本法規定,及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基金存續
    及變動情形等。

八、本會及本會法人主辦單位為辦理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之查核及監
    督事宜,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九、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督導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
    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將其應主動公開資訊公開,並隨時查察資料
    正確性。

十、本會法人主辦單位應督導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持續推動其董事
    及監察人組成符合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性別比例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