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0931840602號
主 旨:修正本會「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原計畫具體措施二、(四)為:「未申請造林者,於九十四年六月底前完成每公頃均勻混槙六○○株以上林木,並維持其正常生長者,其長期作物得比照已申請造林者,最遲應於九十六年底前達到無超限利用作物」。
副 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法規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水土保持局
主 任 委 員 李 金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