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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公報(最後一期為第20卷25期,自94年起請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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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及乙部分規定。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0931490395號

主  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三項之「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國家或地區」欄及「禁止原因(病蟲害名稱)」欄,增列第四十六項,修正第三點及第五點;修正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十四項之「植物名稱及其部位」欄及「國家或地區」欄,修正第五點。修正後全文如附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副  本:本會法規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企劃處(請刊登網站,附磁碟片)、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企劃組《請刊登防檢局網站》、秘書室法制科、動物檢疫組、植物防疫組、植物檢疫組、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均含附件)

主 任 委 員 李 金 龍

附件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odt)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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