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0931490446號
附 件:「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乙份
主 旨: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二、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授權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四、修正草案如附件。
五、意見交流:各界對本草案內容有意見者,請於本公告日起六十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彙辦(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五十一號九樓;傳真電話:0二-二三四三一四00;電子郵件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
副 本:本會企劃處(含磁片,請刊登網站)、法規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新竹分局、台中分局、高雄分局、企劃組《請刊登防檢局網站》、秘書室、植物檢疫組)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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