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產品冷藏用電及糧食倉儲用電之申請及證明文件格式計五種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農糧資字第0931077408號
主 旨:修正「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產品冷藏用電及糧食倉儲用電之申請及證明文件格式計五種,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依據「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辦理。
二、檢附新修正下列用電之橫式申請及證明文件格式如下:
(一)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業機械使用證及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農產品冷藏用電及糧食倉儲用電:申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四之一、二
正 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宜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農漁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企劃處、輔導處、畜牧處、農田水利處、法規會、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糧署北區分署、中區分署、南區分署、東區分署
署長 黃 有 才
附件 |
‧用電之橫式申請及證明文件格式(odt) |
‧用電之橫式申請及證明文件格式(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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