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30010532號
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司法院秘書處、法務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以上均請刊登公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宜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臺灣省農會、臺北市農會、本會技參室、企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處、農田水利處、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漁業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金融局(均含附件)
主 任 委 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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