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瑪都颱風造成農漁業災害,本會宣布臺南市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地區。請轉知有關區公所自本公告日起十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有關規定立即辦理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30051164號
附 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 旨:南瑪都颱風造成農漁業災害,本會宣布臺南市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辦理地區。請轉知有關區公所自本公告日起十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有關規定立即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地區及額度標準如附表。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漁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二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標準予以救助;未達二0%者不予救助。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請依照臺南市所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規定儘速辦理現金救助事宜。
副 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畜牧處、輔導處、農田水利處、會計室、統計室、秘書室(請刊登公報)、農糧署、漁業署、農業金融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附件 |
‧現金救助項目、地區及額度標準(odt) |
‧現金救助項目、地區及額度標準(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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