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瑪都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宣布屏東縣為辦理單項農作物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30051170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貴縣受南瑪都颱風影響,造成農業災害,本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宣布屏東縣為辦理單項農作物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轉知有關鄉、鎮、市公所,儘速依照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案係經本會農糧署、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貴府、相關鄉、鎮、市公所共同勘查認定貴縣紅豆無收穫面積達該縣單項作物生產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符合單項農作物專案辦理現金救助規定。
三、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地區及額度標準如附表。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二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標準予以救助;未達二0%者不予救助。
五、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請依照貴府所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儘速辦理現金救助事宜。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臺灣省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會計室、統計室、秘書室(請刊登公報)、農糧署、輔導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請假
副主任委員 李 健 全 代行
附件 |
‧現金救助項目、地區及額度標準(odt) |
‧ 現金救助項目、地區及額度標準(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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