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全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總艘數不得增加原則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評估轄區漁港尚可容納他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轉籍經營時,得調整該轄區漁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數,經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31344545號
基於全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總艘數不得增加原則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評估轄區漁港尚可容納他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轉籍經營時,得調整該轄區漁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數,經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副 本: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企劃處(資訊科)、漁業署(企劃組、漁政組、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主 任 委 員 李 金 龍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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