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需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及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存根格式共兩種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31344509號
主 旨:公告「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需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如附件一)及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存根(如附件二)格式共兩種。
副 本: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企劃處(企劃科、資訊科)、法規會、農糧署、漁業署(企劃組、養殖沿近海漁業組)(均含附件一份)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本案授權漁業署決行
附件 |
‧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及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存根格式(odt) |
‧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及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存根格式(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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