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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稽查公糧委託倉庫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0931131885號

修正「稽查公糧委託倉庫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附「稽查公糧委託倉庫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

副  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及電子公報、含磁片)、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農糧署 〔 企劃組(請刊登農糧署網站)、秘書室、政風室、糧食產業組、糧食儲運組〕、北區分署、中區分署、南區分署、東區分署(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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