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家禽評價標準,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0931473331號
主 旨:公告修正家禽評價標準,如附件,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第五款。
副 本:臺灣省政府(請刊登公報)、福建省政府(請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請刊登公報)、高雄市政府(請刊登公報)、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附磁碟片)、秘書室(請刊登公報)、畜牧處、法規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組、企劃組(請刊登防檢局網站)、秘書室法制科)(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請假
副主任委員 李 健 全 代行
附件 |
‧家禽評價標準(odt) |
‧家禽評價標準(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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