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提升家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30041252號
訂定「提升家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提升家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本會企劃處、法規會、秘書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業金融局、畜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宜蘭分所、畜產試驗所彰化種畜繁殖場、畜牧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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