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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施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0930157676號

訂定「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施行。

 附「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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