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35080365號
本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授權規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農輔字第0九三00五00八七號令發布之「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臺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法規會、輔導處、企劃處(請上網)、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漁業署、農業金融局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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