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30051229號
主 旨:檢附「臺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請轉知所屬各級農會,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 明:
一、本計算基準依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農輔字第0九三00五一一00號令修正發布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參考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六九二三八號函頒之「臺灣省各級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訂定。
二、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請針對轄內農會訂定相關計算基準據以實施。
正 本: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灣省農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網站)、法規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漁業署、輔導處(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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