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辦理農會總幹事資格認定疑義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30159578號
主 旨:關於辦理農會總幹事資格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府農輔字第0九三0二三六七八三號函辦理。
二、有關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經歷中,曾任鄉、鎮、市長之經歷,得以適用為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列機關相當職務認定,至薦任、委任年資之採計以其經銓敘部正式審定函所載官職等或資位俸級等資料為準,另鄉、鎮、市公所之公務人員(秘書、技正等)亦均適用採計。又有關農業相關經歷加分一節,因鄉、鎮、市長係綜理轄內所有士、農、工、商各行業,得以有農業經歷加分,惟同機關內其他公務人員則需視其業務性質依事實認定之。
三、至農會會員代表,僅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行使職權,既非專任職務,且屬無給職,不符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輔導處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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