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款規定中,若理(監)事或總幹事候選(聘)登記人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同時各有一筆以上借款有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情形時,其延滯期間之計算係就單筆借款分別計算認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0935017714號
主 旨:有關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款規定中,若理(監)事或總幹事候選(聘)登記人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同時各有一筆以上借款有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情形時,其延滯期間之計算係就單筆借款分別計算認定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嘉義縣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府農輔字第0九三0一五四五九二號函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請刊載網站)、法規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農業金融局、輔導處
主任委員 李 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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