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農牧字第0九三00四一二0三號令、農牧字第0九三00四一二0四號函、農牧字第0九三00四一二0五號函及農牧字第0九三00 四一二0六號函之附件|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應更正為「本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訂定」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勘誤通知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30041244號
勘誤說明:本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農牧字第0九三00四一二0三號令、農牧字第0九三00四一二0四號函、農牧字第0九三00四一二0五號函及農牧字第0九三00四一二0六號函之附件|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應更正為「本辦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訂定」。
正 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高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財團法人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電子公報)、法規會、會計室、秘書室(刊登公報)、漁業署、農糧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務局、畜牧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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