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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87

自5月份起生鮮賣場之豬肉應標示冷藏或解凍肉

  • 發布日期:103-05-01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為落實管理市售冷凍(藏)肉品,農委會自本(103)年3月份起要求生鮮賣場販售雞肉時,應標示冷藏或解凍肉;自5月份開始,將擴大適用至豬肉產品,該會後續將進行現場查察,未標明者依法處辦,請各相關通路確實配合辦理。

生鮮通路冷藏及解凍豬肉應明顯標示及區隔

  農委會表示,市售冷藏及冷凍肉品若未標示,或者冷凍肉品解凍復溫以冷藏方式販售,而未適當揭露相關訊息,易造成消費者於資訊不明的狀況下重複冷凍及解凍,將影響肉品品質,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對於經臺灣優良農產品(CAS)驗證通過之豬肉產品,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辦理;非CAS驗證產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各通路業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冷凍豬肉應維持於-18℃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豬肉則應維持-2℃~+7℃,並標示「冷藏肉」。

二、 「解凍肉」及「冷藏肉」販售櫃架應明顯區隔,不得混雜陳列、販售。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三、 「解凍肉」、「冷藏肉」字樣之字體以標記(標籤)者,三個字之長或寬不得小於0.6公分,其餘以其它標示形式者,單一字體長寬不得小於2公分。

請各大通路、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農委會說明,冷凍及冷藏豬肉之標示及區隔自本年5月份開始實施,5月15日前為宣導期,自16日開始,該會將派員至各大通路查察,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如有未標明者,CAS驗證產品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非CAS驗證產品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同法第58條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另以冷凍豬肉混充冷藏者,經檢測確認後,亦依前開規定辦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兼顧國內產業發展。

標籤3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6公厘 圖片2-標籤3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6公厘_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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