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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268

農委會95年起每年邀地方政府辦農地管理講習

  • 發布日期:100-10-08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農委會針對農地農用管理相關法規與執行提出說明,有關 農業使用之定義,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已有明定;該會於 89 年已定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據以辦理,同時為利地方政府工作同仁實務執行,每年均辦理農地管理法規講習並編列法令及函釋彙編。近年來亦有類似個案解釋,但均不脫離本會相關函釋之範疇。

一、本會為加強農地管理業務人員之職能,每年均辦理農地管理相關法規講習,原係補助各縣 ( 市 ) 政府自行辦理,自 95 年起改由本會統籌辦理,講習對象包括縣 ( 市 ) 政府及鄉鎮公所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

二、 以今年四月之講習內容為例,主要課程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法令說明、行政實務認定,並編列本會歷年來之法規解釋令彙編。其中針對「農業使用」之實務審認於課程中均有彙整相關函釋重點。

三、 有關函釋的內容包括申請用地範圍、農業使用審核、供農路使用之認定、共有耕地申請疑義、繼承登記申請疑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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