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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612

離農津貼結合「小地主大佃農」規範102年實施

  • 發布日期:101-10-07
  • 發布機關:農糧署

報載「離農津貼没人領, 7.2 億元白編了」及「葡萄達人獲神農獎,無法加入農保」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業勞動力年輕化及擴大經營規模是該會改善農業結構的重要一環,該會已陳報行政院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中程計畫 ( 草案 ) 」,自 102 年起實施除活化休耕田,持續推動大佃農制度外,並推動離農津貼結合「小地主大佃農」。

該會指出,規劃「離農津貼」,係鼓勵資深農友將自有農地出租給大佃農,除租金收入、領取離農津貼與老農年金,以促成經營規模擴大及活化農地,同時創造產值及就業機會。至於農友將農地出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自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農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即農地出租不會有收不回來的疑慮。

「小地主大佃農」結合「離農津貼」完整配套鼓勵出租農地

農委會說明,規劃中離農津貼之參加條件為農保年資五年以上,年齡六十五歲以上,只要將自有農地出租給符合「小地主大佃農」之專業農民或組織型農民團體耕作,每月每公頃發給 2 千元津貼,每人最高以 3 公頃為限,最多每年可領 7.2 萬元。本項津貼於 101 年編列 7.2 億元離農津貼,因在規劃過程各方提出許多意見需加以整合,為讓相關農業政策發揮整體效果,乃納入已規劃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中,結合「小地主大佃農」規範,預訂 102 年元月開始實施。今 (101) 年編列預算不及動支將繳回國庫, 102 年已另編列預算 3.6 億元推動辦理。

提供租賃契約範本及研議實際從農者農保問題

農委會強調,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自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農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部分地主仍存有疑慮,不願與青年農民簽訂租賃契約。為紓解該項疑慮,該會將提供租賃契約範本,在契約書中加註明載目前租賃契約已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不致有農地無法回收的情形。至於農保問題,該會說明,承租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雙方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可申請參加農保;惟租賃契約前未訂定定型化格式,該會近期擬訂提供,以供租賃雙方使用,針對未能取得租賃契約之實際從農者,如何參加農保,該會正進行研議中。

農委會表示,該會以提升農業競爭力為宗旨,相關調整政策,一定會審慎研擬配套措施,以兼顧農民權益及產業調整,計畫定案後,將儘速召開說明會,加強宣導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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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10-07:1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