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6695

農委會:依法函釋公務員不得參選漁會代表 非介入漁會選

  • 發布日期:102-02-21
  • 發布機關:漁業署

  針對立法院吳秉叡委員今( 21 )日召開「農委會介入貢寮區漁會選舉」記者會乙事,農委會鄭重澄清絕無介入漁會選舉,並說明該案係新北市政府接獲檢舉,指即將於本年 3 月改選之貢寮區漁會代表候選人當中有人具有公務員身分,該府因而報請農委會解釋公務員能否參選,案經農委會援引現行公務員服務法令相關規定做出解釋,可能導致相關人士不滿轉向立委陳情,指該會介入漁會選舉。農委會表示,法令明定公務員不得兼營其他職務,該會是依法做出解釋,絕非介入漁會選舉。農委會重申,將秉持一貫行政中立立場,輔導各區漁會順利完成這次的改選作業。

公務員 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不得為漁會會員

  農委會說明,早期農漁會業務在內政部主管期間,該部於 78 年曾解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公務員及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及兼職,又漁會法第 15 條規定,實際從事漁業,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會員,因此公務員如欲加入漁會成為會員,須就兩種職業作選擇。農委會自 89 年接續內政部成為農漁會業務之主管機關以來,延續該等原則,對於擔任政府機關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均認定需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不得經營農漁業,自不得具農漁會會員資格,因而不能以農漁會會員身分出任農漁會選任人員。

漁會為重要的漁民團體,會員資格及選舉受嚴格限制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漁會負有協助政府照顧漁民政策,改善漁民生活,落實漁村基礎建設,並得辦理信用部等金融事業等重要任務,為我國重要的基層漁民團體組織。另政府為照顧漁民,對於漁會會員在勞健保補助給予特別優惠,因此對於漁會會員、選任人員資格及選舉等均有嚴格限制。漁會選任人員每四年進行改選,本年 3 月 16 日為各區漁會進行漁民小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司法檢調警察機關已組成專案小組,查緝不法及反賄選,俾使漁會屆次選舉順利完成。農委會將持續保持行政中立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輔導各區漁會辦理選舉相關事務。
  • 回上一頁
  • 102-02-21: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