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6714

修正休閒農業規定 將申設條件合理化,並強化管理與查核

  • 發布日期:102-03-14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有關本 (14) 日報載「休閒農地大解禁可蓋 villa 」新聞一則,農委會表示,鑒於農業旅遊推廣為該會輔導農業加值服務之重要措施,該會刻正朝「合理調適,強化管理」方向規劃,並辦理法規修正作業。農委會說明如下:

一、休閒農場係由傳統農業轉型提供加值服務,依現行規定,休閒農場面積仍必須有 60% 為農業使用之限制,故休閒農場應有農業經營方可准予申設。

二、另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休閒農業設施原則可分「農業體驗」與「休閒遊憩」兩大類,休閒遊憩部分包含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展售教育設施等 4 項休閒農業設施,依現行規定,申設規模達一定面積者 ( 如非山坡地 1 公頃、山坡地 10 公頃以上 ) 方得以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並申請設置;另前項設施總面積仍有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 10% ,且有 2 公頃的上限 ( 但申設規模 200 公頃以上者,上限為 5 公頃 ) 。另休閒農場內尚可設置體驗設施、衛生設施、步道、農產管理室、集貨設施等設施。所有應辦理用地變更或容許使用的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面積的 40% 。

三、為輔導休閒農業合理發展,並兼顧整體農業經營環境,農委會刻正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將前項住宿、餐飲等休閒遊憩類設施用地面積,由現行 10% 的上限提升為 20 %,但 2 公頃面積上限仍予維持。

四、至於休閒農場住宿或餐飲設施之設置是否得為 villa 之型態,目前並無規範,惟仍須依照建築、消防、環保等相關規定辦理。農委會亦將加強休閒農場設施之核准與管理,避免產業發展失衡。

農委會說明,休閒農業法規修正案預計於 4 月底前完成法制作業,該會將俟法規修正發布後積極輔導產業發展,期促進農業產業加值轉型,並提高農業旅遊服務量能。

  • 回上一頁
  • 102-03-14: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