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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798

維護農地與支持綠能可以併行不悖

  • 發布日期:102-08-15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針對本( 15 )日媒體報導「特定農業區可種電,環團憂財團掠地」一事,農委會鄭重表示,該會向來重視維護優良農地,並依據農業發展需要進行農地資源之規劃利用。再生能源設施屬綠能產業,是政策鼓勵方向,農委會予以支持,優先鼓勵於農業設施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以提高農業設施之能源效率;或在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與不利耕作地區設置落地型綠能設施,讓不適生產地區之農地利用可有多元經濟效益產生。該會強調, 維護農地為該會重要施政目標 ,該會絕無全面開放農地種電情形。

再生能源是乾淨能源,為政策鼓勵方向,農委會亦予支持

  農委會說明,農業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已為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 1 之容許使用項目。該會考量再生能源是乾淨能源,倘得兼具農業經營並供發電用途使用,或於其他邊際農業用地設置,應可為政策鼓勵方向,爰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以下簡稱容許辦法 ) 修正草案擬具綠能設施專章。

配合經濟部「陽光屋頂百萬座」鼓勵於農業設施上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依現行經濟部能源局「陽光屋頂百萬座」政策,現行農業設施作農業生產經營之計畫用途使用,鼓勵屋頂設置太陽能板以利節能及農產業之發展需求,故於本次容許辦法修正草案納入規範,明文配套規範允許農業設施在符合農業相關法令之前提下結合再生能源之多元使用態樣。

鼓勵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及不利耕作地區設置落地型綠能設施

  針對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不利耕作地區等邊際土地,其因水源供應之侷限或生產力低,農業生產行為受限於外部環境因素無法農耕,農民相對之農業收益較低,對於該類農地,倘得優先鼓勵設置綠能設施,將可相對提高農民經濟收益,亦可活化該類土地利用。農委會將配套優先鼓勵在黃金廊道方案地層下陷核心區及俗稱「田頭水尾」無法活化利用之休耕地辦理。另外,綠能設施之設置如涉及售電亦需符合規模效益,於優先鼓勵地區較易達成。

維護農地資源是政府既定政策 不容曲解

  農委會表示,維護一定品質與數量的農地資源,是政府堅持之農地政策方向。惟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不利耕作地區等邊際土地,目前非糧食生產主要用地;又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得以容許使用方式辦理,係因考量農地未來仍可恢復作農業生產之使用,以維護農民之既有權益,同時兼顧糧食安全及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再者,綠能設施之設置,仍需依程序取得能源主管機關及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並經專案審查,應無炒作地皮之疑慮。

  另依據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面積統計資料,近 3 年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每年穩定在 80.8 萬公頃左右,近 3 年每年變更使用面積則在 800 至 1,300 公頃間,外界引用相關數據務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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