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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843

泉順公司CAS產品依驗證規定須下架回收

  • 發布日期:102-10-08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有關驗證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 簡稱 CAS 協會 ) 終止泉順公司所有 CAS 產品乙事 ,農委會表示, CAS 協會依據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終止泉順公司所有山水米及台灣好米系列共 11 項產品之 CAS 驗證資格。該協會同時已依該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要求業者應立即回收其使用 CAS 標章的市售產品。

未依規定執行回收者可按次裁罰 20-100 萬元

農委會說明 ,產品經終止驗證後,業者應立即停止使用驗證標章,本案業者應依該公司訂定的產品回收處理機制,回收其市售的 CAS 產品,驗證機構將派員核對業者回收產品、庫存產品及包材之數量。 業者如不善盡回收市售使用 CAS 標章產品義務,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經停止、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仍繼續使用」之規定,處以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加強把關及市場抽驗

農委會最後表示 , CAS 是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執行之產品認驗證制度,該會及驗證機構將持續為國人做最好的把關,請消費者認明 CAS 標章並安心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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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10-08:2,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