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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856

農委會查證結果進口棉籽粕確定未外流

  • 發布日期:102-10-28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農委會查證結果進口 棉籽粕確定未外流

農委會於本( 28 )日會同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至 3 家飼料廠進行棉籽粕流向查證,結果 3 家飼料廠所進口之 37 批棉籽粕,確實全數添加於家禽飼料中取代部分黃豆粉,並於本年 5 月間全部使用完畢,均未外流,請消費大眾安心。

棉籽粕為生產國常用之飼料原料 不致殘留於畜禽產品

農委會表示,該會為確實瞭解近 2 年進口作為飼料用之棉仔粕流向,於本日會同縣市政府與財團法人動物科學技術研究所及農委會畜產試驗所等具查廠實務經驗之專家,至 3 家飼料廠進行棉籽粕流向查證, 現場查對各廠 自進口日起至使用完畢(本年 5 月間全部使用完畢)期間之 生產紀錄等資料,並比對各飼料廠每日產能、歷年及每月家禽飼料 產量 、每批進口棉仔粕數量及添加 2-3 % 比例結果,確定進口之棉仔粕並未外流。

農委會再度重申,棉籽粕於棉籽生產國為普遍使用之飼料原料,另由於棉籽粕於飼料中添加量很少,動物適量食用棉籽粕後其中之棉籽油酚可在動物體內被微生物分解,或與游離胺基酸等物質結合而不被消化道吸收,隨著糞便排出體外,因此,不會影響動物健康或殘留於畜禽產品中 , 故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危害。另歐盟相關報告亦指出, 在正常餵飼情況下,動物之棉籽油酚攝取量不會超過最大容許量,雖不同動物對棉籽油酚有不同的吸收、生物轉變及排出能力,但 目前尚無資料顯示棉籽油酚有殘留於畜產品(乳、肉、蛋)情形。農委會並說明,飼料廠購買時,確實均要求賣方逐批提供相關檢驗報告,進口符合我國規定之產品(農委會規定飼料用棉籽粕中游離棉籽油酚最高含量為 0.04% )。

農委會將增訂進口棉籽粕之輸入查驗規定 確保品質安全

農委會表示,由於以往棉籽粕進口及使用量少,評估風險不高故未納入抽驗項目,惟隨著飼料原料多元化發展,該會將儘速增訂棉籽粕之輸入查驗規定,自邊境加強源頭管理,以確保棉籽粕及飼料之品質,保障動物健康及畜禽產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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