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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36

自3月起,市售通路雞肉需強制標示冷藏及解凍 違反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 發布日期:103-02-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雞肉為民生必需品,為強化冷凍及冷藏肉管理,農委會於今 (103) 年 1 月 26 日已公告酵素檢測法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檢測法,並基於行政一體與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行政院消費保護處等機關 ( 單位 ) ,就檢驗法納入各主管法令及相關執行法規等工作協調合作。該會已於本 (24) 日邀請 8 大通路等業者召開說明會,自 3 月起 , 若通路業者提供未標示或有混充之虞的冷藏雞肉, 經調查屬實者, 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命其限期改善及回收,若未即時改善可依法處 6 萬元以上 , 最高可處 150 萬元罰鍰。

冷凍及冷藏肉品區隔 保障消費者及農民權益

       農委會 說明 ,我國加入 WTO 後,國外進口雞肉幾乎為冷凍肉,國產雞肉則大多數為冷藏肉,市售冷藏及冷凍解凍肉品若未確實標示或冷凍肉品解凍復溫以冷藏方式販售,而未適當揭露相關產品訊息,將造成消費者於資訊不明的狀況下重複冷凍解凍,不但影響肉品品質且增加衛生安全風險。此外,依現行食品衛生法令須標示來源國,由於進口肉品成本較國產肉品成本低廉,市售賣場上冷藏販售解凍後肉品與全程冷藏鏈生產之肉品區隔不明顯,若無進一步明確標示冷藏或解凍等文字,易生混淆及有欺騙消費者之疑慮。該會為保障消費者及農民權益,爰將該冷凍及冷藏肉品區隔列入該會重要施政項目。

販售櫃架之解凍肉及冷藏肉 應清楚標示並明顯區隔

       農委會指出 , 冷凍雞肉應維持中心溫度為 -18 ℃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雞肉中心溫度應維持 -2 ℃~ 7 ℃,並標示「冷藏肉」。「解凍肉」及「冷藏肉」販售櫃架應明顯區隔,不得混雜陳列、販售。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解凍肉」、「冷藏肉」字樣之字體以標記 ( 標籤 ) 者,三個字之長寬不得小於六公厘,其餘以其它標示形式者,單一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2 公分。

未標示或混充之雞肉產品 最重可處 150 萬元罰鍰

       農委會補充, CAS 驗證之雞肉產品自 3 月份起亦將擴大冷藏及冷凍肉之檢測及加強稽查,違反者即以標示不實,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處罰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針對市售未標示或混充之雞肉產品,將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其立即停止該商品生產、製造、加工等服務。違反前開規定且未即時改善,依該法第 58 條處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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