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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40

102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即將結束!本年自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

  • 發布日期:103-02-27
  • 發布機關:漁業署

鰻苗捕撈漁期將於本( 103 )年 2 月 28 日結束,並依農委會去( 102 )年 9 月 9 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本年 3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進入鰻苗禁漁期,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以共同維護鰻苗傳統漁業之永續。

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延續傳統漁業產業經營

  農委會表示,近年臺灣沿海捕撈之鰻苗數量各年不一,但總體呈現減少的趨向,原因雖還不確定,但一般認為與全球氣候變遷及過度捕撈鰻苗有很大關連。考量鰻苗漁業是臺灣沿海漁民冬季重要產業,為兼顧漁民生計並使部分來游鰻苗得以溯河成長,該會漁業署前邀集產官學界代表開會研商並取得共識,於 102 年 9 月 9 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每年自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以期鰻苗資源可持續利用。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依 97 至 101 年度鰻苗各月份漁獲量統計資料,過去漁民每年捕撈鰻苗期間主要從 10 月起至翌年 4 月底,前揭規定所限制每年 3 月、 4 月及 10 月等 3 個月份禁止捕撈鰻苗,粗估將得以確保 6%-10% 來游鰻苗上溯溪流成長的機會。

  農委會提醒,倘 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此一規範對象包括 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 漁船(筏)進行海上捕撈者,呼籲漁民朋友務必確實遵守規定,以免 遭受罰則 。

搭配溪流成鰻禁捕雙管齊下,共同維護鰻魚資源可持續利用

  農委會指出,除了管制鰻苗捕撈,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洄游成長,增加鰻魚資源外,為了讓成鰻亦得以降河產卵,該會漁業署已輔導 15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 ( 禁捕鰻魚河川彙整如附表 ) ,尤其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

  農委會最後強調,鰻魚養殖及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對於鰻魚資源日漸減少,保育工作刻不容緩,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以共同維護鰻苗傳統漁業之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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