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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43

農委會訪視各通路雞肉標示冷藏及解凍情形 業者多已配合標示

  • 發布日期:103-03-01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農委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市售通路販售零售雞肉時,自 3 月起標示冷藏及解凍肉,並派員前往各通路訪視標示情形,業者配合標示情形大致良好,該會後續將依法進行現場實地調查,市售未標示或混充之雞肉產品,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 150 萬元罰鍰。該項措施之實施,深獲消費者及雞農高度肯定及支持。

零售通路冷藏及解凍雞肉應明顯區隔標示

  農委會表示,市售冷藏及冷凍解凍肉品若未確實標示,或者冷凍肉品解凍復溫以冷藏方式販售,而未適當揭露相關產品訊息,將造成消費者於資訊不明的狀況下重複冷凍解凍,不但影響肉品品質且增加衛生安全風險。該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零售通路業者配合下列事項 :

一、冷凍雞肉應維持於 -18 ℃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雞肉則應維持 -2 ℃~ 7 ℃,並標示「冷藏肉」。

二、「解凍肉」及「冷藏肉」販售櫃架應明顯區隔,不得混雜陳列、販售。

三、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四、「解凍肉」、「冷藏肉」字樣之字體以標記 ( 標籤 ) 者,三個字之長或寬不得小於 0.6 公分,其餘以其它標示形式者,單一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2 公分。

各大通路多已配合標示及區隔

  農委會說明,該會昨日及本 (1) 日派員前往大台北地區、台中、高雄及花蓮等地,訪視及指導各大通路 ( 包括大潤發、愛買、好市多、家樂福、頂好、全聯社等 ) 標示情形,絕大多數業者均已依規定標示,配合良好。 該會後續將依法進行全國之現場調查,若市售未標示或混充之雞肉產品,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其立即停止該商品生產、製造、加工等服務。違反前開規定且未即時改善者,依該法第 58 條處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同時,亦將擴大 CAS 驗證之雞肉產品冷藏及冷凍肉之檢測,違反者即以標示不實,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立即處罰 3 萬元以上至 15 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兼顧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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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03-01: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