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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45

農委會即日起調查抽驗各通路冷藏及解凍雞肉標示

  • 發布日期:103-03-04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農委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市售通路販售零售雞肉業者,自 3 月起應標示冷藏或解凍肉,該項措施深獲消費者與雞農高度肯定與支持。歷經 3 天轉換期之訪視輔導後,該會自本 (4) 日起陸續分 9 梯次前往全國各縣市調查各通路並抽驗檢測。如有市售未標示或混充之雞肉產品,將依法命該業者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 150 萬元罰鍰,另如屬 CAS 驗證產品,最重裁罰將予以取消驗證。

即日起分 9 梯次前往全國進行調查

  農委會表示,市售通路販售零售雞肉時,自 3 月起應標示冷藏及解凍肉,該會自 2 月 28 日起已派員前往大台北地區、台中、高雄及花蓮等地 30 餘家通路業者訪視,經初步檢視通路標示情形,絕大多數業者均已依規定標示,惟仍有少數業者未落實或仍有待改進之處 ( 如區隔不明顯、堆置混雜等 ) 。該會自本日起分 9 梯次前往全國各縣市調查各通路採樣,並以酵素法檢測。市售未標示或混充之雞肉產品,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命該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 150 萬元罰鍰。另 CAS 驗證之冷藏雞肉產品如以解凍肉混充者,即認定為標示不實,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立即處罰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零售通路冷藏及解凍雞肉應明顯區隔標示

  農委會說明,市售冷藏及冷凍解凍肉品若未確實標示,或者冷凍肉品解凍復溫以冷藏方式販售,而未適當揭露相關產品訊息,將造成消費者於資訊不明的狀況下買到重複冷凍解凍產品,不但影響肉品品質且增加衛生安全風險。該會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零售通路業者配合下列事項 :

一、冷凍雞肉應維持於 -18 ℃以下,以復溫解凍方式置於冷藏或室溫之零售販賣環境下應標示「解凍肉」;冷藏雞肉則應維持 -2 ℃~ 7 ℃,並標示「冷藏肉」。

二、「解凍肉」及「冷藏肉」販售櫃架應明顯區隔,不得混雜陳列、販售。

三、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形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四、「解凍肉」、「冷藏肉」字樣之字體以標記 ( 標籤 ) 者,三個字之長或寬不得小於 0.6 公分,其餘以其它標示形式者,單一字體長寬不得小於 2 公分。

實施冷藏及解凍雞肉區隔標示深獲國人支持

  農委會指出,市售零售通路標示以區隔冷藏肉及解凍肉之措施,自實施以來,藉由消費資訊之揭露,讓消費者更有保障,深獲民眾、產業及農民肯定及支持,該會將持續就通路標示情形予以查察,並呼籲通路業者應確實依規定標示區隔,以確保消費者及產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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