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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62

農委會加強推動有關措施,促使豬價回復至合理價位

  • 發布日期:103-03-19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為穩定國內豬價,農委會推動相關調節措施後,雖豬源供應及豬價已緩步回穩,惟仍未能符合外界期待,為加速豬源供應正常並使價格回穩,該會將加強辦理下列措施,直至量價回穩為止:

一、 如豬價於本週( 3 月 23 日)前仍未能回復至合理價位,將依據「畜牧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告,限制相關業者於肉品市場內採購毛豬之總量。

二、 就「豬隻運輸死亡保險」部分,自 3 月 25 日起,過重豬隻(超過 130 公斤者,黑毛豬、淘汰種豬除外)於運輸至市場時死亡,將不予理賠,另該養豬戶下期保險亦將不予續約。同時,針對過重豬隻經抽驗動物用藥殘留,如不符合規定,將依規定追蹤處辦並移動管制;另亦執行口蹄疫抗體檢測,如抗體力價不足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進行疫苗補強注射。

三、 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 6 大通路辦理「抗漲專區」模式,該會規劃於全國農漁會超市供應平價豬肉,以利消費者選購。

四、 另為穩定國內肉品供應,責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豬肉專案進口事宜,初步已協調相關業者轉單,並掌握相當庫存。將持續與已核准輸入豬肉國家之相關業者接洽,以因應後續因仔豬流行性下痢( PED )死亡疫情所造成的供給缺口。

五、 針對疑有囤積豬肉之業者,已移請屏東縣政府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6 條規定查處,將繼續查處業者採購及儲存狀況 , 以避免不肖業者藉此操縱價格,謀取不正當利益。

        農委會再次呼籲,目前上市之毛豬並未受 PED 疫情影響,且近期平均拍賣體重明顯高於歷年同期,顯示供應量應屬充裕,爰請各供應管道確實依商定數量調度,並請養豬農民秩序供應市場,以避免豬價波動遭受影響,並損及有關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進而影響國內產業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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