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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66

102年度市售寵物食品抽驗結果均符合國際規範

  • 發布日期:103-03-25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農委會去 (102) 年度抽驗 200 件市售寵物食品,包括犬用食品 110 件及貓用食品 90 件, 檢驗結果均符合國際規範,且包裝標示亦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檢測項目有黃麴毒素、 T-2 毒素、 F-2 毒素、嘔吐毒素( DON )、伏馬毒素( Fumonisin )、三聚氰胺、重金屬及沙門氏桿菌等 ( 詳細檢測結果請參閱附件檔案 ) 。

監控市售寵物食品安全以確保寵物健康與飼主權益

  為落實維護寵物之健康與寵物飼主之權益,農委會自 99 年度起,即 以年度計畫方式,補助相關單位至各通路購買犬貓食品,依風險程度高低進行前開項目檢測,相關檢測結果均已發布於農委會「農產品檢驗專區」網站供各界參考。

  農委會透過寵物食品抽驗監督,期能有效穩定寵物食品營養成分,以防範寵物食品原料摻雜有害物質、建立業者自家品管能力及風險管理、提升寵物食品之品質與衛生安全。如有不合格產品,現階段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要求廠商下架回收;若涉包裝標示相關問題,則依「商品標示法」,送請經濟部協助處理。

於動物保護法增訂寵物食品規範加強管理

  農委會表示,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 98 年 2 月 16 日指定該會為「寵物及相關產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維護寵物健康與確保飼主權益,該會 積極蒐集相關資料,審視國內外各相關法令,業 於「動物保護法」增訂寵物食品管理授權法源,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目前正於立法院審議中。

  農委會強調, 在「動物保護法」修正通過前,經營寵物食品業者現階段應遵循「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確保及維護所經營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並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以保障寵物之健康及飼主之權益;至於飼主為寵物選購寵物食品時,應選購包裝完整且標示及來源清楚的產品,拆封後應妥善保存並應儘速使用完畢,以維護寵物的健康。

  農委會呼籲,寵物如發生疑似因食品造成健康問題,飼主宜立即停止餵飼該產品,並儘速送往獸醫院診斷,以利後續追究原因及釐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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