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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6983

農委會針對石門水利會會長參選人傅國雲之陳情 將依法秉公處理

  • 發布日期:103-04-24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會長參選人傅國雲先生於本 (24) 日偕同律師等人赴農委會舉發該水利會公告選舉人數與投票通知單寄出份數有差異,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向農委會提出選舉無效舉發書 ;同時 指出另位會長參選人亦經檢調機關查獲涉嫌賄選之情事有案,故陳請農委會依法儘速處理。

  農委會表示,該會已受理傅國雲先生之舉發,將儘快提報至選舉督導會報討論,並請傅國雲先生提供未收到投票通知單之會員名單,併提至選舉督導會報審議。至所陳另位會長參選人涉嫌賄選情事,刻由檢調機關調查處理中,日後倘經司法機關判定該水利會涉有不法情事,農委會將依法秉公處理。

  農委會補充說明,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是以,農田水利會會長參選人或會務委員參選人如涉及賄選情事,日後經司法機關判決有違反前述通則第 37 條規定者,縱其已當選就任,農委會仍將依法予以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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